離婚后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怎么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或雙方就因離婚而產生的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離婚協議本身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你的問題屬于這一類,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問題。

更多法律糾紛的問題可以點擊 『今日律司』小程序,免費咨詢。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相關案例

張和原本是一對夫妻,但由于性格不合,他們最終在2010年達成協議離婚。離婚時,他們住的房子面臨拆遷,所以雙方同意,一旦支付了房屋拆遷費,男方將向女方支付10萬元的賠償金。但向張支付了6萬元后,拒絕支付剩余款項,于是張向濟南法院起訴,要求陳繼續支付4萬元。

陳某曾在離婚當天寫了一張借條,表示在收到拆遷款后,將向張曉嵐支付人民幣10萬元。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議》后,債務由陳某返還。同年7月,向張支付6萬元,并明確拒絕支付剩余款項。張反對,雙方不同意,對峙。張甚至打了110報警。

庭審中,稱當日已向張支付全款10萬元。兩人因其他瑣事引發矛盾報警,稱張收到10萬后才會歸還欠款。同時,他還出具了自己當天的陳某銀行卡交易記錄,證明當天在銀行取出9萬元用于還款。

法院審理

經過審判,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集中在陳某的還款金額上。由于離婚協議書中對賠償的支付有明確規定,沒有必要出具任何債務證明,因此該債務不是主張要求陳根生償還的證據。雖然表示該筆債務是2010年7月份還款后收到的,但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張在此之前一直持有該筆債務。

因此,持有該借據不能證明其已足額償還賬,銀行卡交易記錄不能支持。由于雙方均承認在還款日因糾紛報警,無法說明具體原因,接受了張的陳述,可以認定已向張曉嵐支付賠償金6萬元。法院最終裁定,繼續履行支付義務,向張支付了4萬元。

今日律司提醒:離婚協議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有嚴格的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以下幾類: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規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人民法院無權干預未列入上述清單的法律文件的執行。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今日律司提醒更多法律糾紛、追債維權等法律問題可點擊小程序或者前往今日律司首頁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