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洗丁義珍們的錢是洗錢罪,洗張子強們的錢則不是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杰??所謂洗錢的方法,洋氣點的就向絕命毒師里演的那樣,比如通過慈善網站,自己捐給自己,把黑錢洗成善款,或者像人民的民義里丁義珍那樣,在澳門賭一把,找個傀儡,把自己的貪污款輸給自己,土一點就是我國廣東某些街道一溜兒的煙酒、燕窩、古董店,沒一個客戶但依然是納稅大戶那種。
筆者今天就從刑法角度說說洗錢罪吧。
可以這么說:洗丁義珍們的錢,叫洗錢罪;洗張子強們的錢,那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有個和洗錢罪類似的罪名,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分清了這兩個罪名,就弄清了洗錢罪是什么。他們的相同之處在于,他們都是一種下游犯罪,都是為相關的上游犯罪提供幫助,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服務。區別就在于(敲黑板啦),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并使其合法化的行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對象則包括一切犯罪所得贓物。
在行為上,他們基本可以重合,都是通過各種手段把贓款贓物洗白就行了,比如對盜竊、搶劫的贓款贓物的洗白和處理,也是一種洗錢行為,但就不是洗錢罪,因為這不是法定的洗錢罪上游犯罪,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他們與上游犯罪的關系,是否構成上游犯罪的共犯?比如明知道他們販毒的收益,行為人與其通謀,即雙方商量好“你來販毒,我來洗錢”的模式,行為人幫忙開立賬戶,轉賬或交易來洗白,那就是販毒的共犯,而不在單獨評價為洗錢罪。如果沒有通謀但明知是犯罪所得,就構成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兩罪的處罰,洗錢罪要重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最高刑為十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刑為7年。
洗錢罪:有洗錢犯罪的,沒收實施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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