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來說,在監獄里都想重獲自由,除了認真遵守監舍制度服刑等待刑滿釋放以外,還可以申請假釋。那么什么是假釋?如何才能假釋呢?

一、什么是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由此我們可見,減刑和假釋并不相同,減刑只是減少你需要服刑的時間,而假釋是將其提前釋放,是一種刑罰執行的方式。

二、假釋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三、假釋的條件

1.只有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

2.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3.認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4.確有悔改表現

5.沒有再犯危險性

四、不得假釋的情形

1.累犯

2.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五、假釋如何申請

1.申請主體

假釋不能由本人申請,假釋與減刑的程序基本是一樣的,只有執行機關才有假釋建議權。

2.管轄

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3.申請流程

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

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4.需要準備的材料

a.《提請假釋建議書》

b.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c.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d.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得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e.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f.根據案件情況的其他材料

對于被判決死緩、無期的罪犯,應當同時提交省級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假釋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