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離婚時如何分割
離婚時,個人的婚前財產一般都屬于個人所有,對方無權主張分割。但很多人不知道,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或增值,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哪些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在離婚時會被分割?
讓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決。
小王和小李因感情破裂打離婚官司,雙方對于財產分割僵持不下,爭議的財產情況如下:
1.房屋出售款40萬元。該房屋是婚后購買、登記在小李名下,購房款來源于小李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的出售款。但小王將自己婚前的4.5萬公積金用于該房屋的裝修。
2.小王的婚后炒股收益4萬元和小李的基金收益2000元。小王婚前為炒股開設賬戶,結婚登記時賬戶余額3萬元,婚后小王經常買進賣出,離婚時余額為7萬元。小李在婚前買了2萬元基金,因基金凈值狀況不佳,且婚后沒有操作基金,離婚時也沒有贖回,基金賬面市值2.2萬元。
3.小王婚后收回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0.6萬元。本金5萬元系小王婚前個人財產,借款亦發生在婚前。
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準予王某某與李某離婚;小李支付小王房屋裝修補償款4萬元;小王支付小李購買股票所得收益2萬元。
看了以上情況,你對法院的判決是否有疑惑呢?為什么有的婚前財產的婚后收益可以分割,有的不可以呢?如何判斷呢?
問題一
個人婚前的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配偶無權主張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存在“一個原則、兩個例外”:一個原則,是指個人婚前財產的婚后增值,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兩個例外,是指個人婚前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自然增值,還是個人財產。
為什么孳息及自然增值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呢?因為房屋價值在婚后增值的,主要是因為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所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質、勞動、管理等無關,房產所有人在此狀態發生過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作用,所以婚前個人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自然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二
婚前持有、婚后獲得的股票和基金收益,離婚時,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需要視情況分析。
根據上一個問題中的法律規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和基金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分割的關鍵,就在該增長是否屬于自然增值。
(1)婚后持有但沒有實際操作的,增值仍為一方個人財產。
此時的增值是因為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變化,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都沒有物質和勞動的投入,屬于被動增值的情況。該部分收益屬于自然增值,離婚時無需分割。
(2)婚后存在實際的買入賣出等操作行為,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的買入賣出行為,是需要夫妻一方投入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物質和勞動的,獲得收益更多地依賴持有人的操作和管理,因而這更多的是一種主動的投資行為,該部分增值屬于主動的經營投資性收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問題三
婚后收回的個人婚前借款債權產生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離婚時配偶無權要求分割。
婚前借出、婚后依據借款協議或約定收回的借款及其利息,由于借款發生在婚前,那么借款本金一定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配偶無權主張分割。
借款利息是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所取得的收益,在性質上屬于法定孳息,仍然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也無需分割。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的分割解析是建立在雙方對婚前財產婚后產生的收益未做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已經約定了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一般要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判斷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主要依據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財產的取得是否做出過貢獻,一方或雙方是否對收益付出過勞動、投資、管理。(李慧萍 趙文婷 作者系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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