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不是不用判刑,而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時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網友咨詢:

去年喝醉酒打架給人打住院了。又陪人家5萬,在派出所拘留了15天,又拿出1萬說取保候審時用,(取保候審1年)今年3月份要去也沒說什么就把1萬扣留下了,說沒事了又讓回家了,今年3月11號又叫去了說取保候審應該沒事了,就去了,可是又把人給拘留了,這是為什么?都已經說沒事了怎么又給扣下了呢?是不是要錢啊?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王運才律師解答:

取保候審需要判刑,但有一定自由。

在我國,取保候審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王運才律師普法:

有關取保候審的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王運才律師,武漢大學法學學士,中南大學刑法學碩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領域:公司法律事務,房地產建設工程,刑事辯護。曾在上市公司工作多年,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秉承先做人,后做事的執業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