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舉案普法#?

徐某(男)和陳某(女)于2023年登記結婚,因為婚后感情不和,在2023年兩人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自愿離婚,互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和補償。"

離婚后不久,陳某(女)與他人生育一個女兒,根據時間推算,徐某和陳某離婚前分居時,陳某就已經懷孕,于是徐某起訴要求陳某陳某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

一、兩人已經離婚,還能起訴要求賠償嗎?

可以的,依照《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協議離婚后,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第一條第二款的精神,侵害他人人格權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法院是否支持受害方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觀點是支持。因為依照《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文義解釋,協議離婚時自愿放棄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無過錯方知道過錯方的過錯,不包括不明知的情況。因而本案中的情況,徐某簽署離婚協議時,對陳某存在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事實并不知情,因此知道后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應予以支持。

三、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怎么定呢?

目前法律還沒有規定具體的參考標準,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時考慮的因素有當地相同案件賠償數額的判決情況、過錯行為的侵權程度、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痛苦的程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