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怎么辦理離婚?
小編身邊最近發生了一件稀罕事兒,有兩位鄰居最近在鬧離婚,但二人2010年在老家結婚時只舉辦了婚宴,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領證。他們去民政部門辦離婚手續,工作人員說:“由于你們沒領結婚證,只能屬于同居關系,可以隨時解除,不用辦手續,回去吧。”
這倆人很傷心,覺得自己沒有結婚證就不是夫妻了?將近10年的夫妻因沒領結婚證真就只能算是同居關系?如真是這樣,那我們現年9歲的孩子又該怎么辦呢?那我們結婚之后的財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離婚之后孩子、房子、車子、票子怎么分?
小編查閱了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都明確規定了: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我這鄰居是2001年辦的婚宴,同居生活發生在199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后,且沒有去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所以,他們確實是只算同居關系,還不是夫妻!若不想一起過了,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就行。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所以,無論是婚姻關系,還是同居關系,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這鄰居的9歲孩子由他們倆共同撫養。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系”。)
所以,小編這鄰居家同居十年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不領結婚證就不是婚姻關系了,有一種事實婚姻。
由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在想離婚的,如果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的雙方若想離婚,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之后再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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