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失業保險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可避免勞動者因失業暫時中斷生活來源導致本人及其家庭陷入貧困。近年來,我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職責職能,及時足額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為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作出積極貢獻。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同時滿足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和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領金條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況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形之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領金條件是在20年前就業不充分、國有企業就業為主、職工變更單位不經常、基金結余不多的情況下制定的條件。將失業原因與領金條件掛鉤,在當時有其現實意義,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起步和平穩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國企職工集中下崗分流階段的結束,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勞動用工主體逐漸多元,勞動關系趨于復雜多樣,職工權利意識越來越強。新形勢下,在執行該領金條件的過程中逐漸產生了一些問題。我們通過到多地走訪、組織座談、發放問卷等方式開展了一系列調研,實際操作中,確實會出現如您所提問題,即一方面,有些離職人員為了能享受失業保險金,采取曠工、打架等故意違反公司制度的方式逼迫用人單位辭退,一定程度上加大企業的管理難度,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另一方面,也會出現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參保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責任,規避規模性裁員規定的制約,常以減薪、調崗等方式逼迫職工主動辭職等現象。這些行為不僅破壞勞動關系的和諧,也損害法律法規的權威。對該項領金條件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各方提出的意見,我們進行了深入研究。您提出的“主動離職且在限定期限內沒有再就業的可享受失業保險金”、“惡性違紀視情考慮享受失業保險金”等細化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的建議,有很高的參考價值。我們總體認為可擇機對該項條件作出適當調整,擴大受益范圍。主要理由:一是落實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要求,保障更多失業人員能夠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在理論上,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維護參保職工履行了繳費義務后應當享受的相應權益。三是在制度功能上,適當擴大受益范圍,保證失業保險制度保生活基本功能的發揮。四是在執行效果上,解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規避該項規定而采取種種非常手段的問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目前國際上也在對該項領金條件進行反思和調整,如法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規定,雇員每五年可以有一次“主動辭職同時獲得失業保險”的權利;德國規定,如果職工主動離職,在面臨最長達3個月的“封鎖期”后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我國臺灣地區規定,主動辭職滿一個月后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但考慮到對于主動辭職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學界、社會、各部門尚未完全形成共識,法律法規又明確規定需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領金條件,因此,還需我們繼續研究探索,積累更多經驗,尋求合適時機,充分研究論證后加以推進。為應對突發疫情影響,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更好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決策部署,確保失業人員待遇應發盡發、應保盡保,5月份,我部會同財政部下發《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40號),明確規定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即2023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標準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將保障范圍擴展至所有參保失業人員,拓展了現行法律法規的受益范圍。實際操作中,各地普遍把參保繳費不滿1年、參保繳費滿1年但主動離職等情形納入失業補助金政策適用范圍,大大提高了政策受益面,在關鍵時期兜牢兜實民生底線。可以說,失業補助金政策的出臺階段性解決了主動離職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問題,能有效避免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雙方惡意規避法律法規情形,為我們今后適當放寬“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領金條件、更好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功能提供了政策樣本。您提出的“一邊領失業保險金一邊做臨時工”的問題和“找到工作后即不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建議,本質上指的是停發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停發失業保險金。需要說明的是,在當前失業保險制度框架內,“重新就業”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主要原因是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本身調整的是單位就業的權利義務,不調整自雇就業。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妒I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上述規定說明,失業保險制度框架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正規勞動關系的基礎之上。鑒于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24號,以下簡稱暢通領文件)明確規定,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由于臨時工并無法律界定,實踐中界定臨時工是否重新就業,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規范用工關系,應認定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視為“重新就業”并停發失業保險金。若臨時工因工時短、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與用工單位之間不是規范的勞動關系,無法實現單位為其參保繳費,此種情形不屬于失業保險認定范疇內的“重新就業”,不構成法定停止領金情形,不影響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待遇。此外,為防止勞動者因被動離職記錄影響再就業,暢通領文件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經辦機構不得要求失業人員轉移檔案,不得將領金情況計入檔案,是否停發失業保險金也就不能以檔案為依據。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是失業保險的最基礎功能。下一步,我部將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功能作用,切實維護參保對象合法權益。一是抓好現有政策落實,指導各地深入落實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政策,提高經辦服務水平,讓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都能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制度保障。二是加強頂層設計,積極向全國人大等立法部門反映,建議盡快修訂《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調整完善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兜牢民生底線的作用。最高法民一庭:如何區別勞動關系中的“用工”與民事雇傭中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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