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5年從未休過帶薪年休假,5年后還被單位解除了,那這5年的年休假該怎么賠償呢?

你真的會計算嗎/

案例:

王某2023年8月入職某公司,2023年5月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從未休過帶薪年休假,工資每月5000元,該職工在解除后提起仲裁,主張未休假報酬。

那么該職工能獲得多少未休假報酬呢?

解析:

首先要明確未休年休假單位支付的工資報酬,是對勞動者未休年假的一種經濟補償,而不是勞動報酬。因此,要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職工當年未休年假的,在第二年開始即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其最晚應在第二年的年末提起仲裁或訴訟,否則其仲裁請求就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了。

以本案為例:

假設王某可以享受10天年假。其在2023年5月初提起仲裁,2023年可以獲得(120÷365天)×10=3.3天,即職工在2023年可享受3天的帶薪年休假。(該計算方法以后再具體介紹)

2023年的年休假按照規定可以在年末休,所以2023年的年休假在2023年5月提出并不超過時效,故2023年可享受10天的年休假。

故王某本次可主張13天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

2023年、2023年、2023年以及2023年的年休假,因為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期間,如果用人單位提出時效抗辯,那么勞動者就不能獲得這幾年的未休假工資報酬了。

那么未休假的工資報酬具體怎么計算呢?

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最終乘以的是2倍,而不是3倍。

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具體計算公式為: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月工資÷21.75×應休假天數×2

案例中小張的年休假工資報酬=5000÷21.75×13×2=5977元。

通過以上案例,你學會計算自己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