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下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被告人游某某犯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該案審理有力震懾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是中院充分發揮刑事職能、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生動司法實踐。

宣判后,合議庭延伸庭審法治教育,耐心進行判后釋法答疑,被告人游某某流下了懺悔的淚水,對自己受境外組織蠱惑、指使,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致機密文件被傳送至境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表示深刻懺悔,希望他人以自己為戒,吸取沉痛教訓,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被告人游某某當即表示認罪認罰,服從法院判決,收到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官提醒】

近年來,國內外敵對勢力針對我國國家安全的滲透、心戰、策反、竊密活動更加猖獗,拉攏腐蝕手段無所不用其極,以求職招聘、學術研究、商務合作、交友婚戀等各種名義為掩護,千方百計拉攏、欺騙、溝聯社會人員甚至在校學生竊取、出賣國家秘密,嚴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國家安全穩定是頭等大事。法官在次提醒,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大家務必提高警惕,擦亮雙眼,牢記間諜就在身邊,危險就在眼前,泄密就在瞬間,時刻保持清醒頭腦,時刻保持敵情意識,對任何可疑電話、可疑信息、可疑人員都要高度警覺,發現可疑線索,及時撥打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12339。“民為邦本,本固邦強。”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讓我們始終心系“國之大者”,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積極爭做國家安全守護人,一起為新時代國家安全保駕護航。

【法條鏈接】

1.《刑法》第111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4號)

第三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3項以上秘密級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