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接上回,上回說到這民主與法治關系,說這法治是以民主憲政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法治與民主息息相關,沒有民主就沒有法治,這法治又得建立在民主基礎上,民主化是實現法治的先決條件。而民主的實現又離不開法治。總之就是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法治與民主有何關系?是對立還是統一的?

那么,想要實現法治,需要貫徹法治的哪些原則呢?

法律至上原則

我們常常聽到這樣一句話,“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可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法律至上原則是法治區別于人治的根本標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條件。法律至上原則是指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威的法治原則,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則,其中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則的核心。

不確立法律至上原則,即使法律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礎上,也僅是“紙上的法律”,人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權力受制約等原則均無法實現。法律至上原則意在強調法律在整個社會規范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會規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與法相沖突。

權利保障原則

權利保障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從一定意義上說,法治的所有價值目標都可以歸結為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公民自由意識和能力的提高。對國家權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對人權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終目標也是為人的權利和自由法治服務的。因此可以說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法治的終極的目的價值。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則首先要求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即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對一切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平等保護,對一切主體義務的平等要求,對違法行為平等地追究法律責任,不承認任何法外特權。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種社會資源。此外,平等還意味著尊重社會主體的多元價值觀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視與偏見。拿美國舉例,老美經常標榜自個的美式民主與法治,可是其國內的種族歧視情況較為嚴重,對少數族裔的歧視與偏見甚至表現在公開場合,這種法治能叫法治嗎?能說平等嗎?

法治原則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貫徹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一方面,確認和保障主體的權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這是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對國家權力而言,在資源分配上不能將權利只分配給一部分人,而將義務分配給另一部分人;對社會主體而言,在行使權利時,也必須尊重他人和社會的相應權利,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還是舉個例子,咱們路過一個蘭州牛肉面館,想吃一碗牛肉面,想享受這一權利,得花錢,花了錢,商家也有義務把這碗牛肉面端上來,而且他也享有這個取得這碗牛肉面的錢的權利,所以吃霸王餐是不可以的,買賣雙方都有義務和權利。

權力制約原則

法治內在地要求對國家權力進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制約。權力如何分配和制約是法治國家權力結構的基本問題。能否實現法治,也取決于國家權力結構中是否實行分配和制約。之所以強調權力的分配和制約,是因為法治的目的就在于運用法律防止國家權力的專橫、恣意和腐敗,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法治所強調的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是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讓權力之間相互監督,是維護法的權威、保證國家權力的執行者不違背法律的有力措施。法治原則特別強調對國家行政權力的制約,要求嚴格依法行政。因為行政機關執掌著大量日常公共生活的組織指揮權能,代表公權力,能夠通過各種抽象和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干預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活動,行政權力行使的廣泛性、主動性和強制性、單方面性等都使得對行政權的約束成為法治的重點。

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主要是針對國家公權力而言的,即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應當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進行。強調程序正義,如個人不能作自己的法官、法官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等內容。正當程序原則的理論依據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則。自然公正原則要求,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公正,對涉及當事人利益的事項作出裁判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確立正當程序原則的法律最早起源于英國,后來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對“正當法律程序”作了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從此奠定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美國的憲法地位。

自由的概念

在我國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和實施,正當程序原則正在被廣泛地應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等社會生活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