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B公司與A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B公司將工程總承包給A公司。A公司進場開工以來,由于施工人員管理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拖欠材料款及承包款,致使工期嚴重延誤,且該公司將勞務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無繼續施工并履行合同的痕跡。為推進項目進展,B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規定以各種方式向A公司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

法律適用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案件處理結果及分析意見:

案件處理結果: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B公司支付A公司余下工程款等;

A公司向B公司支付違約損失;

A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移交施工場地及工程資料。

律師分析:

認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備,既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實質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對人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礎上,如果當事人約定了異議期,異議期內對方當事人未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沒有約定異議期,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法院提出異議,應當認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