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輕傷怎么判(故意傷人怎么算輕傷)
把一個人打成輕傷,是實務當中故意傷害罪最為常見的一種情形。那把一個人打成輕傷二級一般會判多久呢?有沒有可能不起訴?有沒有可能緩刑?
我國《刑法》是這樣規定的: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這當然還是很含糊,不過最高院出臺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這個意見關于輕傷是這么規定的,仍然不能算特別具體。
1.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沒有更具體的呢?有的,各地高院都有當地的實施細則,比如北京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關于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北京高院的實施細則明確了量刑起點是六個月拘役至兩年有期,這就把《刑法》規定的量刑具體了很多。
(二)故意傷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那六個月拘役到兩年有期之間再如何定奪呢?這就要看個案案情了。那確定了量刑起點之后,再根據有沒有從輕從重情節等等在量刑起點上進行增減,最終確定一個量刑,也就是最終的宣告刑。
舉幾個例子:
如(2023)京01刑終220號案件,被告人因感情糾紛與被害人互毆,杜某受輕微傷,被害人受輕傷二級,后杜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取得被害人諒解,最終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又如(2023)京03刑終360號案件,被告人因挪車問題持木棍將被害人應某打成輕傷、持拳將被害人卜某打成輕微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對輕微傷的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且取得諒解,最終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再如(2023)京0114刑初751號案件,被告人因瑣事將被害人打致左耳部鼓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二級,因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有沒有可能判緩刑呢?
完全是有可能的。
有沒有可能不起訴呢?
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大家可以看一下這個文書。
不起訴決定書第一部分
不起訴決定書第二部分
有沒有可能不留案底呢?
大家可以看一下《公安機關處理傷害案件規定》的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這一條就說明,即使致人輕傷,如果能認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也有可能只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不留案底。
律師的建議是,發生這類事件,盡早委托律師介入與被害人談諒解以及與公安、檢方溝通情況,這樣有助于爭取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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