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往往是指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或合同雙方虛偽意思表示,或合同雙方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驀乐負p害善良風俗等。合同無效并不依賴當事人判斷,法官依職權進行裁判。在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法官應對當事人明示,是否要變更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堅持不變更,可依法駁回。

合同不成立指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不代表合同無效,造成無效事由的行為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并非過錯責任。對于合同真正權利義務承受人則效力待定。

合同可撤銷之前是有效的,撤銷后歸于無效并自始無效。合同撤銷往往是合同一方意思表示方面出現了睱疵,如欺詐、重大誤解或利用對方危困缺乏判斷能力等。另外,如果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損害了第三人的權益,第三人可以申請撤銷。如第三人申請撤銷之訴。

合同終止是指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既包括合同因正常履行完畢而結束,也包括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而一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只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些相似,但二者根本不同。合同解除表明合同是有效的,可以適用違約條款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合同無效,既使有違約條款也是無效的,只能根據締約過失或不當得利來追究責任。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中,有當事人援引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效力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違約條款是否屬于清理條款有待商榷,而且合同無效并不屬于合同終止情形,合同終止只能適用于合同有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