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該公告中“主管稅務機關”指的是縣級稅務局還是基層稅務分局(所)?其實,稅收政策文件中“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機關”指縣級以上稅務局,且早有明確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流轉稅、資源稅法規中“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機關”名稱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2號)規定,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文件中,對“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機關”已作了解釋,但是,由于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機構的分設,原名稱所指已發生變化,現重新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所稱“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中所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也包括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城市的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中的“主管稅務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中“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稅務分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也包括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城市的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中所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和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城市的地方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說的“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指縣級以上的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