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影、電視

和一些文學作品中

我們經常看到

“立字據斷絕父子關系”

之類的內容

現實生活中,立字據

能成為斷絕親子關系的依據嗎?

注意了

民法典重申對親子關系的保護,以及解除的途徑。斷絕親子關系得經過親子鑒定后,通過起訴,獲得法律文書證明才行。

民法典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湖北協立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好介紹,她曾經受理過一起類似案件:

女方小蘭未婚先孕,后來與小軍結婚后生下孩子。此后兩人離婚,女方承認孩子不是小軍的,并立下字據。

男方再婚生子,卻因為與前妻子女有親子關系,無法給再婚后生育的孩子辦理相關證明手續,即使有前妻親筆寫的字據也不行,無奈只好起訴,否認與前妻子女的親子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內所生子女無需證明婚生子關系,是法定的親子關系。在上述案例中,小蘭雖然未婚先孕,并承認孩子不是小軍的,但是,兩人是婚內生子,所生子女依然與男方有親子關系。即使離婚,字據等書證都不能作為否認親子關系的法律證據。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想要否認解除親子關系,除了離婚協議外,最好進行親子關系鑒定,然后拿著親子鑒定證明去起訴,獲得訴訟支持后才能否認解除親子關系。

也就是說,小軍想解除親子關系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法院訴訟,用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非親子關系。假設在本案中,如果小蘭的子女在長大成人后,得知親生父親不是小軍,也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否認解除和小軍的親子關系。

總的來講

親子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

想要解除親子關系時

即使另一方愿意,并立下字據

從法律角度講,也不能

作為解除親子關系的依據

長江日報出品 記者: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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