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辯 狀

(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

因 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答辯人: (簽名或蓋章)

二○ 年 月 日

注:1、本答辯狀供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答辯人”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3、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原告的人數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