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傷害,幼兒園、學校要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中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則承擔過錯責任;

患者在就醫期間有損害的,如果醫院違反診療規范、隱匿病歷資料或者偽造篡改病歷資料,則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烈性狗咬傷他人,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而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則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則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為什么有的承擔過錯責任,有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有的承擔無過錯責任呢?

過錯責任是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有過錯才擔責,無過錯則不擔責。

無過錯責任是指沒有過錯也承擔責任,是為彌補過錯責任的不足設立的制度。

而過錯推定責任是指在侵權行為中,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形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二元歸責制,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沒有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產生于工業化大生產時代,由于汽車、火車、飛機等現代化交通運輸工具常常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受害人證明加害人有過錯難度很大,無法獲得救濟。為了切實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法律規定受害人對損害后果不承擔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如果加害人證明不了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由于加重了行為人的責任,因此,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才能承擔責任,否則不擔責。

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相比,主要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是過錯推定責任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屬于過錯責任的范疇,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

而無過錯責任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與過錯責任相對應,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

二是過錯推定責任在訴訟中體現為舉證責任倒置,行為人只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免責。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事由沒有任何限制。

三是過錯推定責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對加害行為的責難,仍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的最終要件,保持了民事責任的教育和預防作用。無過錯責任的立法思想,是對于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以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為基礎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因此它不具有制裁不法行為并預防不法行為發生的作用。

我國《侵權責任法》作為調整規范侵權責任的一部基本法律,系統地規定了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的8種情形:

1.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的傷害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該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年幼單純,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也很差,特別容易受到傷害,屬于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予以重視和關愛,并在法律上給予特殊保護。因此,《侵權責任法》規定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舉證責任倒置過來,由加害人承擔,加重了教育機構的責任,目的是促使教育機構更加積極履行好教育管理責任。對8周歲至18周歲之間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期間受到的傷害,則采取過錯責任,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相比責任減輕了。

該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在舉證責任上,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受到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承擔舉證責任,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2.醫療機構對患者受到的損害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該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由于醫療機構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掌握相關的證據材料,具有較強的證據能力,患者則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證明醫務人員存在過錯比較困難。為了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3.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占有人造成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該法第75條規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隨著現代文明的發展,產生了諸多如雷管、炸藥、槍械、彈藥等高度危險物,如果保管不好,容易對人們生產生活造成很大危害。勢必要求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否則就要承擔責任。因此,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有利于激勵他們加強監督和管理。

4.動物園對動物造成他人傷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該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從本條規定看,動物園對所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第78條規定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第80條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人員或者管理人員承擔無過錯責任。第78條、80條對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要求更高,承擔更重責任。

5.所有人、管理人對建筑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該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責任人管理下的物件是為自己帶來利益,享有利益的同時就要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義務。這種責任被稱為替代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要承擔較嚴格責任,但又達不到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程度,鑒于此,法律規定為過錯推定責任是合適的。第86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條規定由于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管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求更嚴了。

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條規定是針對可能加害人,并不能確定是加害人,規定承擔補償責任,不是賠償責任,因此不屬于過錯推定責任

6.堆放人對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該法第88條規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堆放人同樣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對堆放人要求較高。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堆放物倒塌致害他人的,堆放人免責,賠償責任由第三人承擔。如果第三人過錯行為與堆放人的過錯行為相結合而發生致害結果,依各自原因力承擔責任。如果損害是由堆放人和受害人雙方過錯行為造成的,則依混合過錯原則實行過失相抵。

7.所有人、管理人對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該法第90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樣屬于替代責任,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如果第三人、受害人有過錯的,依過錯責任原則處理。

8.施工人對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該法第91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由于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地下設施致人損害的,管理人同樣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8、90、91條三個條文吸收借鑒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6條的規定,把建筑物、構筑物、林木折斷、堆放物等致人損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施工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承擔較高注意義務,實踐效果也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