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案件偵查時間的規定(公安刑事案件偵查時間多久)
偵查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為了搜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事實,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而采取的一系列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我們常見的偵查機關是公安機關,今天我們就以公安機關為例講一下偵查機關常見的偵查措施及里面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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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說一下偵查羈押。偵查羈押一般是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帶到看守所或者其他指定場所進行詢問調查案件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偵查羈押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察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的3個月偵查羈相期跟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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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能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期審理。這個時候就沒有具體說明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了,當然這種案件也極少出現。
此處的偵查羈押期限總結為一個公式:2+1+2+2+X
以上是對人采取的強制措施,那么對物可以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可以涉案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一旦涉案財物被查凍扣,那么就無法進行轉移了。當然如果查明上述財物與刑事案件無關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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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凍扣,一般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機關。
對于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移送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對于審查起訴后,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會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只能退回一次,公安機關對證據進行補充加強,然后再提交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補偵期限每次1個月,以2次為限。法院審判階段一一補偵期限每次1個月,以2次為限。▲技術偵查期間批準技術偵查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期限滿仍有必要繼續取技術偵查揩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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