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部統計,截至2023年3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已突破4億輛,機動車駕駛人數達到4.87億人。駕車安全已真正關系到每個人的出行、每個家庭的幸福。自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入刑以來,我國對飲酒駕駛行為的規范日趨嚴格,但酒駕、醉駕仍屢禁不止,普羅大眾內心的法律紅線依然松懈。本文簡析飲酒駕駛的法律責任,盼諸位警鐘長鳴。

一、酒駕與醉駕的標準

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作出的定義:

酒駕,指的是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駕,指的是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二、酒駕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針對酒駕行為的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且對再犯的處罰較初犯更重。若飲酒(包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醉駕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危險駕駛罪】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具備飲酒駕駛的情節,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例如:【交通肇事罪】因飲酒駕駛(包括酒駕和醉駕)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還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等情形。

四、醉駕的緩刑適用與免刑

盡管醉駕依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其中情節輕微、危害性較小的,可以予以從輕處理適用緩刑,或者免除刑罰。關于從輕處理、免除刑罰的標準,不同省市因地制宜建立了不同的標準,本文以浙江省為例進行介紹。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對于醉酒駕駛汽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的,或者雖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

(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責任的;

(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

(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無以上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緩刑。

免予刑事處罰只對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無以上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但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以上10種從重情節,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當然,實務中律師需要結合各類案件的具體情節來制定辯護策略,即使存在上述10種從重情節,也并絕非完全不能適用緩刑。筆者曾在浙江省寧波市代理過一起醉酒駕駛案件,駕駛人雖然存在無證駕駛的加重情形,但最終仍然爭取到了緩刑。

五、醉駕的其他后遺癥

因醉酒駕駛受到刑事處罰的,除前文所述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外,還可能會對駕駛人產生其他不良影響,以下稍作例舉:

(1)無法通過政治審查,影響當兵或報考院校;

(2)影響入黨或報考國家公務員;

(3)犯罪記錄留底,影響子女政治審查;

(4)無法從事營運類駕駛工作;

(5)公務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6)律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7)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8)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貸款、消費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