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最高程度的處罰,直接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國目前并沒有廢除死刑,還保留了不少死刑罪名,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罪名不適用死刑了,所以國家在刑法修訂案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只是這些廢除死刑的罪名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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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的罪名

1、走私文物罪

2、走私貴重金屬罪

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5、票據詐騙罪

6、金融憑證詐騙罪

7、信用證詐騙罪

8、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9、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0、盜竊罪

11、傳授犯罪方法罪

1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1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死刑的適用條件

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2、死刑案件判決后,必須經過復核程序核準

3、死刑的執行程序

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關,防止差錯。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在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前,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并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由執行人員用槍決或者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死刑的執行必須在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下進行。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但不得示眾。

上述便是關于死刑的相關介紹,大家也應該了解為何我國現在執行死刑比較困難了,需要經過多次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