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犯在派出所律師能夠會見嗎?
一、嫌疑犯在派出所律師能夠會見嗎?
嫌疑犯在派出所律師能夠會見,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不能夠和家屬見面,只有律師能夠會見,一直到判決生效后,家屬才能夠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能夠會見犯罪嫌疑人。
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家屬要及時請律師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與之面談,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若要辦理會見,要提供委托人(其監護人、近親屬)的身份證,以及委托人與嫌疑人的關系證明(戶口本、結婚證等)。
二、律師偵查階段會見時應切記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1、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系有時并非一次會見就能夠建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見時不宜操之過急,有時需幾次會見加深雙方的信任關系之后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
2、會見中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及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稱、語氣等。同時個案的當事人不同,會見時所使用的語氣、表達方式應各不相同;
3、會見時,除了知曉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內容外,還需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本階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當事人有轉達家人的話語,應進行甄別,不能甄別有無風險或確定有風險的應向當事人釋明不予轉達,無風險的則能夠轉達;
5、注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比如強奸案中,不要對具體細節追問到底;
6、注意筆錄記載內容,與案件無關的相關問題可不記入筆錄,與案件相關的問題應全面、客觀,并讓當事人核對簽名確認。由于個案的差異性,會見內容各不相同,需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取舍、調整;
在犯罪嫌疑人第1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之下,就能夠委托律師的,委托律師之后,律師就能夠攜帶在相關的證件材料,然后申請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等相關特殊的案件,是需要提前的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批準同意之后才能夠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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