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是不是就是有罪,還需要審判嗎?

1.刑拘不是有罪,需要審判

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為有罪,所以,被刑事拘留的公民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公民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于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期限到期要么放人,要么變更為逮捕或監視居住。

2.刑拘只是臨時措施

刑事拘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的終結。如當事人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并判處刑罰,對以后的工作肯定會有影響;如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情節輕微沒有被刑事追訴,則影響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拘留的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個人只要經過法律依法審判才可以確認是否有罪,除此之外任何部門都沒有權力確認是否有罪。當公安機關已經發出拘留,就說明了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但不代表已經定罪,通過偵查審判后,也有可能認為不構成犯罪。只有等到法院的審判生效后,才能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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