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公開是《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指法院在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時都公開進行,公民可以到庭旁聽,新聞記者也可以采訪和報道。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什么情況下審判應不公開進行,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但是限制只是對審理過程的公開以及向社會公開的限制,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宣告判決必須一律公開進行。

哪些刑事案件應該公開審理

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公開審判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上都應當公開進行。無論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還是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都應當公開進行。

公開審判原則的例外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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