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監內的服刑人員來說,申請減刑假釋是每天都在想的事情,雖然服刑人員有權申請減刑假釋,但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時去申請。

普遍而言,監內一年會有三次減刑機會,分別是在三月、七月、十一月。

當然也有的地方有四次機會,還有些每月都有一次減刑機會,具體還是要看監管單位的安排。

如果是服刑人員申請了減刑,并且減刑成功了,監管單位是不會通知家屬的,這個事情要由服刑人員自己去告知。

家屬可以經常寫信與服刑人員交流,因為在監獄里,服刑人員打電話次數是有限制的,但是收信次數是沒有限制的,家屬通過“壹封家信”小程序,在線寫信給服刑人員,就可以經常交流溝通,多支持和鼓勵他們,讓他們充滿信息,早日回家!

那么,減刑是每次只能減一年嗎?

并不是。正常情況下的減刑是只減一年的,但如果是有立功表現則減兩年,突出立功表現的則可以減少三年。

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一年半之后才可以獲得第一次減刑的機會,且兩次減刑之間要有兩年的時間間隔。

一般來說,是否能夠減刑,是根據受刑人的悔罪表現來評判的,但是有一些人,就算悔罪態度好,也有可能會被限制減刑。

第一種,是判處死緩的;

第二種,是七類嚴重犯罪,被判死緩的。分別是故意殺人、投放危險物質、綁架、搶劫、放火、強奸、爆炸的犯罪;

第三種,是被判處死緩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

這三種情況的犯罪,法官會在判決的時候依據犯罪的情節深重,而對其做出減刑的限制。一旦做出限制,之后服刑人員在監內表現的再好,也不能參與減刑了。

有些受害者可能會覺得減刑并不公平,明明說好判4年,結果卻只服刑了3年。

但其實減刑并不是對原判刑罰的否定,因為在減刑中是有一定限度的,為的就是維護原判刑罰的穩定性。

減刑的存在,在一方面鼓勵著服刑人員努力改造,一方面也維持著監內的穩定,在無形中盡量降低了服刑人員的潛在危險性。懲罰與獎勵相結合,才能更好地改造服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