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0天轉治安拘留可不可以?

刑事拘留30天轉治安拘留是可以的,對嫌疑人刑事拘留后,經調查犯罪情節比較輕微,不認定為犯罪的,依據案件的需要,可以給予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如何計算?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一般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現實生活當中,一旦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那么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解決,但是如果是涉嫌犯罪,這個時候就需要采取刑事強制性措施。當然了,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的過程當中發現情節非常的輕微,不被認為是犯罪的,就可以由刑事拘留轉為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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