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以取保候審嗎
檢察院可以取保候審,只要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進行,需要滿足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滿足以上條件的就可以由保證人繳納保證金進行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如果案子移送到檢察院是為了批準逮捕,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情節輕微不需要批準逮捕的情況下),由公安局取保候審,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后,繼續移送檢察院批準逮捕。
如果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之后,由公安局辦理取保候審,但是此種情況需要公安局同時告知檢察院。如果送到檢察院是為了提起公訴,那么取保候審的手續就由檢察院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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