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以取保候審,只要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進行,需要滿足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滿足以上條件的就可以由保證人繳納保證金進行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如果案子移送到檢察院是為了批準逮捕,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情節輕微不需要批準逮捕的情況下),由公安局取保候審,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后,繼續移送檢察院批準逮捕。

如果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之后,由公安局辦理取保候審,但是此種情況需要公安局同時告知檢察院。如果送到檢察院是為了提起公訴,那么取保候審的手續就由檢察院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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