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滿足不起訴條件的可以免于起訴。不起訴又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法定不起訴是無罪的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酌定不起訴是有犯罪情節,但情節輕微的;證據不足不起訴是證據不足,暫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如果嫌疑人因為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的,或者取保候審期限中偵查機關無法收集到有效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實犯罪的,將不會被起訴。

亦或是檢察機關認為嫌疑人雖然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也不會被起訴。

且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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