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假想防衛能否故意犯罪依據有關的法律原理,假想防衛只要自己的行為造成直接的傷害就是故意犯罪,“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

對于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二,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行為人是出于防衛的意識,實施防衛行為;

(3)行為人防衛行為造成了無辜者的損害。

三,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為,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后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

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于“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衛,也是提前防衛,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

對于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如果他人尚未著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于“事先防衛”。

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后,甲看見乙扛著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后,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

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為,不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甲屬于事先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么,甲屬于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的問題在具體的法律上會有不少的難度,畢竟有關的環節認定需要一定的程序審核,因此自己需要學會進行充分的調查,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需要積極的遵循有關的條例,進而維護在合理的區間,不過時間的消耗是較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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