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筑刑辯 | 關于取保候審的幾件事
筆者作為從事刑事業務的律師,在接待家屬的時候,幾乎每一個家屬都會問:蔡律師,這個案子能不能取保候審?案子什么時候可以取保候審?
有感于此,筆者寫就本文,權作回答。
什么是取保候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當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性質是一樣的。所謂強制措施,就是對當事人采取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不過,取保候審是最輕的強制措施,可以不被羈押在看守所,但自由等各方面仍受到諸多限制。
哪些情形可以被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項比較主觀,實踐中較難操作。第(三)項為客觀情形,實踐中該種情形取保候審的比較多。
筆者詳細談談其他幾項。
第一種情形: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根據《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刑期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附加刑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只針對犯罪的外國人)。
因此,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可能被判處這幾類刑罰的案件,取保候審的幾率較高。比較典型的如危險駕駛罪(此罪較為常見情形的為醉酒駕駛機動車),《刑法》規定對此罪的刑罰只有拘役,因此這一犯罪取保候審幾率極高。
第四種情形: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這種情形,又可以具體分為兩種。由于刑事案件的辦理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和時間限制,一種情況是有些案件由于辦案機關遲遲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為防止追責,辦案機關一般會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因為每一種強制措施對應的辦案期限都不一樣,根據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為十二個月。一種情況是有些刑事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已被羈押很長時間,很可能超過法律規定對其判處的最高的刑罰,為防止超期和錯案壓力,司法機關有時會主動為其辦理取保候審,此時取保候審幾率較高。
哪些情形一般不可能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觀筑刑辯 | 關于取保候審的幾件事,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二)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逮捕的意思,就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在看守所,在一定期限內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根據這一條法律規定,同時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五種情形,應當逮捕。但由于部分條款偏于主觀,實踐中可操作性相對不強。
重點講講另外三種一般不可能被取保候審的情形。
一種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按照該條規定,是應當逮捕的。因此,那些犯有起點量刑在十年以上的重罪犯,比如盜竊罪或者詐騙罪中數額達到特別巨大的,根據《刑法》規定起點量刑將在十年以上,一般不能取保候審。
另外兩種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也就是有故意犯罪的前科的(過失犯不算)或者身份不明的(比如對于一些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身份或者偵查機關無法核實其真實身份的),且此次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一般無法取保候審。
在什么時候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案件一般分為偵查(該階段辦案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審查起訴(該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院)、審判階段(審判階段又可以分為一審和二審,該階段辦案機關為法院),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均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因此,在前述任一階段皆可以向對應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換句話說,只要案件沒有判決生效,可以一直申請取保候審,沒有次數限制。
可以向誰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具體要看案件處于什么階段。
作者簡介
觀筑律師 · 蔡家旭
專注刑事辯護,擅長取保候審。
部分成功案例
1、北京某金融公司西寧分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成功不起訴(省廳督辦)
2、陶某某涉惡勢力犯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該案被告人多達十幾名),成功說服法官未認定惡勢力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3、吳某職務侵占案,作為上游犯罪被告人、存在多次作案情形,經有效辯護,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4、肖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審
5、于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審
6、劉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審
7、吳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審
8、陶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審
執業理念:在法律范圍內,全力守護當事人的自由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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