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緊急避險時的責任形式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

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理解與適用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危險有時來自于人的行為,有時來自于自然原因。不管危險來源于哪兒,緊急避險人避讓風險、排除危險的行為都有其正當性、合法性。

緊急避險的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危險的損害。

(2)必須是對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

(3)必須是在不得已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所謂不得已,是指當事人面對突然而遇的危險,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以保全更大的利益,且這個利益是法律所保護的。

(4)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條文參見

民法總則》第182條;《刑法》第21條第1款、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