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認定

(一)客觀要求

1、欺騙行為

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要實施欺騙行為,也就是說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從形式上看,欺騙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這種欺騙不分手段、方法,不管是事實的虛構,還是身份、能力的隱瞞,都屬于欺騙行為,但要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要達到足以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

2、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足以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的描述、承諾完全相信,被害人的這種錯誤認識是基于行為人的描述或者承諾所致。相反,如果被害人沒有基于行為人的描述、承諾而產生錯誤認識,而是當行為人的行為一完成,被害人一眼就識破行為人的騙局,這種情況就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3、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

首先,被害人要有處分財產的權利,而這里只要求被害人能夠處分財產或者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即可,不要求必須是財產的所有權人或占有人。

其次,行為人通過欺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處分財產。如果不是基于錯誤認識,是基于其他目的(比如憐憫、同情等)給予被害人財產,就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4、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

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是基于被害人因行為人欺騙行為而產生錯誤認識所處分的。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比如,把被害人的財產轉給自己或者第三人),也包括消極的減少(比如讓被害人免除或者減少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的債務)。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在我國,成立詐騙罪需要被害人遭受較大數額的財產損失。但是在詐騙罪未遂的情況下,并非必須要有實質的財產損失,只要有財產侵害的緊迫性,比如行為人以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作為詐騙目標的,也應當定罪處罰。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換言之,就是指行為人具有排除權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將財產作為自己財產進行自由支配、利用或者處分的意思即可。

(三)詐騙罪的主體

詐騙罪的行為人要求達到刑事責任能力。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罪的處罰

詐騙罪有三個量刑檔:1、詐騙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詐騙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又授權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因此,每個省級范圍內詐騙罪的構成數額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