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故意傷害罪基準刑量刑)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證據要點】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傷害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傷害行為所做的準備;
(3)擬用傷害手段;
(4)預備傷害的時間地點;
(5)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方式。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參與人、手段、過程等;
(2)作案工具的種類、來源和下落;
(3)被侵害的部位及打擊的次數和強度,被害人的傷亡情況;
(4)被害人體貌特征、受傷前后的反應以及造成的后果;
(5)傷害行為實施完畢后如何逃跑、毀滅罪證,有無訂立攻守同盟等。
4、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
(2)對發生傷亡結果的心理狀態,對造成他人傷亡的結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結果的發生;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情仇、圖財、報復、滋事、激情、義憤、正當防衛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 )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受害對被傷害過程的陳述。包括:
(1)案發時間、地點、方位、過程等;
(2)受打擊侵害的部位、次數、強度;
(3)作案工具的種類、數量及下落;
(4)案發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體貌特征,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及案發過程中所涉及的有關物證的特征;
(5)受害人被傷害后的身體、精神狀態等情況。
( 三 ) 證人證言
通過現場走訪現場目擊證人、被害人家屬及其他知情人員,調查了解:
(1)案發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
(2)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
(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情況;
(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況、因果關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為時的具體語言及動作。
(四)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體、肢體、物品等;
(3)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頭、棍、棒等),血衣、現場遺留物等;
(4)現場遺留的毛發、機動車的脫落物等微量物證;
(5)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血跡、足跡、指紋、痕跡、體液、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照片。
(五)書證
包括:與案件有關書信、字條、借條、收據、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等。
(六)鑒定意見
1、法醫鑒定。包括對尸體、活體、血跡、毛發、骨骼和人體分泌物、排泄物、被害人死因等的法醫鑒定。
2、司法精神病鑒定。確認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3、物證理化鑒定。包括對有毒物、各種非生物性的物質和微量物的堅定。
4、物證技術鑒定。包括①痕檢(指紋、足跡、壓痕、蹭痕、彈痕、齒痕等)鑒定;②文檢鑒定等。
5、其他鑒定。包括價格、電子數據、危險品鑒定等。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傷害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前現場的條件(變動現場、原始現場)、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現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現場尸體(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血跡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對物證、痕跡的處理情況、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傷害現場、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證人、受害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3)被害人近親屬辨認筆錄(對死亡被害人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進出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實施傷害行為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勘驗案發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九)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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