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同時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人身傷害侵權關系,一種是工傷保險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可以主張兩種不同賠償,其中,它們有的項目可以共同存在。

當一起車禍案件存在上述兩種法律關系時,一方面受害人可以主張人身一般侵權賠償,一方面受害人可主張工傷賠償。一般侵權賠償的賠償義務人包括肇事司機、肇事司機單位、保險公司、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等;工傷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人主要為工傷保險基金。

回到題目的問題,所謂對方沒有賠償能力,實踐中通常是指侵權賠償的義務人一方,事實上,解決的辦法可以有兩個:

一、明確下是否找對了正確的賠償義務主體

侵權法律關系中,法定的承擔侵權義務的人可以很多,除了上述的肇事者單位、保險公司等外,還可存在有道路管理機關等,完整的賠償義務人范圍,可以提高賠償義務人一方的賠償能力,進而保證賠償的最終完成。

二、可以通過走工傷保險途徑獲得大部分的賠償

當出現工傷的時候,如果侵權途徑走不了,那么應當尋求工傷賠償途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仍應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所謂的工傷待遇包括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