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全文)
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案例分析
1.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8日23時6分許,被告人周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粵L*****)沿著東莞市********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在經過東莞市********時車頭與騎自行車停靠在路邊上的被害人何某某的自行車后輪發生碰撞,后周某駕車逃離現場,造成何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何某某符合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交警認定,被告人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辯護要點
1.周某的行為不成立逃逸,周某在離開現場后,跟隨救護車去了意愿,不屬于逃逸;
2. 周某家屬積極墊付醫藥費,其余賠償款項亦愿意支付;
3.有自首的情節。
3.處理結果
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家屬積極墊付相關醫療費用,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所提周某的行為不屬于逃逸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后駕車逃離案發現場,且并未撥打報警電話,未對被害人實施及時的救治義務,故其明顯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規定。辯護人所提該點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另,雖然被告人周某在逃離事故現場之后一段時間后又返回并跟隨救護車輛去到醫院,但在其離開醫院后并未及時報警處理事故事宜,故上述行為并不影響其肇事后逃逸的認定,本院僅在量刑上予以考量。
根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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