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警告處分期限是多久(行政警告處分期限為幾個月行政記大過處分期限為幾個月)
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落實《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原工商總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建立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暫行規定》實施6年多來,市場監管部門以信息公示為手段,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取得積極成效。但這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如公示期限較長、缺乏信用修復途徑等,客觀上導致個別企業怠于履行法定義務,不利于企業重塑信用。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逐步增強,對信用修復的訴求也越來越迫切。
在此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啟動了《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縮短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并對其進行分級分類處理,剛柔并濟,為市場監管部門規范開展信用修復工作提供了依據,也回應了社會各界普遍關切,有助于失信主體重塑信用,提高誠信水平。
二、《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此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本著總體穩定、小幅調整原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調整信息公示期限。將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縮短為3年,并按分級分類管理原則,規定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不予公示,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小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3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公示。上述規定也與其他部門有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周期基本一致。
二是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規定公示已滿一定期限,且符合相關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受到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同時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局另行制定,便于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正。相關內容在《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中予以細化,為企業提供重塑信用的機會。
三是規定信息公示救濟路徑。順應企業呼聲,參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后,撤回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制度。
四是明確適用范圍。考慮到機構調整和藥品監管、知識產權管理行政處罰權行使情況,明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適用該規定,并將標題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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