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不起訴決定書有案底嗎(不起訴決定書有案底嗎可以當兵嗎)
鎮(zhèn)巴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鎮(zhèn)巴檢刑不訴〔2023〕28號
被不起訴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3281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鎮(zhèn)巴縣,住鎮(zhèn)巴縣**鎮(zhèn)**村**小組,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3年5月28日被鎮(zhèn)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鎮(zhèn)巴縣公安局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請批準逮捕,我院于2023年6月11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鎮(zhèn)巴縣公安局于同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唐某某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3年10月20日補查重報。
鎮(zhèn)巴縣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2023年4月,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鎮(zhèn)巴縣**鎮(zhèn)村民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三人有結伙偷越國邊境嫌疑。經偵查發(fā)現(xiàn),2023年2月份左右,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三人在唐某家中吃飯時,唐某某稱自己在緬甸務工比較賺錢,唐某甲與唐某乙兩人聽后給唐某某說想去緬甸務工。唐某某同意后,三人于2023年3月25日從陜西省鎮(zhèn)巴縣**鎮(zhèn)到達云南省臨滄市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孟定鎮(zhèn),到孟定鎮(zhèn)后一當地人(不認識)問是否需要出境,唐某三人共向該人支付1000元,由該人帶唐某某三人走山路約一個小時到達緬甸境內,后有人開皮卡車將唐某某三人送到緬甸邦康市。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三人在邦康市一家賓館住下,由唐某某負責聯(lián)系的工作。大概七天時間左右,唐某某帶唐某甲、唐某乙到達邦康市孟能縣曼象礦山工作。唐某乙在緬甸工作約七個月,于2023年11月份從緬甸邦康市乘坐皮劃艇偷渡回到中國云南省孟連縣孟阿鎮(zhèn),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并處罰4800元;唐某甲于同年12月8日從緬甸邦康市乘坐皮劃艇偷渡回到中國云南省孟連縣孟阿鎮(zhèn),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并處罰4800元。唐某某于2023年5月12日,從緬甸偷渡回到中國境內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移交鎮(zhèn)巴縣公安局。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鎮(zhèn)巴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唐某某不起訴。
鎮(zhèn)巴縣人民檢察院
2023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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