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信案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參與“刷單跑分”的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1萬元。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習慣上被簡稱為“幫信罪”。數據顯示,在我國,排在前三位的刑事犯罪分別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詐騙罪,而“幫信罪”已是第四大刑事犯罪。僅今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幫信罪”的人數達人,比去年增長了21.3倍,可見這類犯罪活動之猖狂!雖然這個罪名讀起來有些拗口,但假如人們稍微放松警惕切莫貪小利陷入“幫信罪”,就很容易犯此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換句話說,只要為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就有可能觸犯“幫信罪”。

生活中,有人為了一點小利,就把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等借給他人使用,也有人暗中出售銀行卡,殊不知這就有可能被人借來從事犯罪活動,如轉移財產、洗錢等。顧名思義,“幫信罪”就是幫助別人在網絡上從事信息犯罪活動。

尤其是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年輕群體,他們頭腦靈活,但卻因貪心僥幸、賭徒心理、攀比心理、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最終觸犯法律。因此,對年輕群體參與網絡犯罪需盡早進行干預和預防。千萬不要出售和外借自己名下的銀行卡,遠離犯罪深淵,此案值得我們每個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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