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辦案律師:閱卷內容為何不能給當事人親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閱卷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它不僅關乎辯護的成敗,更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步驟。通過查閱案卷材料可以幫助律師了解案件事實,理清來龍去脈,補充與被告人溝通中可能缺失的視角,還能夠確定案件的法律適用情況,制定出更有效的辯護策略。
又由于刑事案卷本身屬于輕易不可外泄的文件,律師在閱卷的同時,自身也有義務確保其安全與保密性。本文將從多個角度解釋,為何律師不能將閱卷內容給當事人親屬查看或復印。
一、影響案件進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可知,當事人及其親屬并不具有直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力,但可以向辯護律師了解案件進展。并且由于一些當事人家屬可能存在過激情緒,導致對案卷材料當中的一些信息斷章取義,影響辦案機關的程序,甚至影響一些證人的日常生活。因此一般情況下,出于保密要求,律師是不可以將案卷材料或刑事案件的判決書直接交給當事人家屬查閱、復制甚至是帶離的。
二、防止證據泄露
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案卷材料中可能包含敏感信息、涉及他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等內容,以及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如果這些信息或證據被泄露、不當使用甚至是被篡改,可能會影響案件的辯護策略,對案件的審理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可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每個案件都必須追求的目標。如果律師將閱卷內容給親屬查看或復印,可能會引發質疑,認為案件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這種質疑可能會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對整個司法系統造成不良影響。
四、確保律師執業規范
律師在閱卷過程中并非沒有限制。根據以下法律規定,律師在閱卷時應當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將案卷材料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或泄露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53條: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第55條: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對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辦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出具承諾書。
如果律師將閱卷內容透露給親屬,這可能會被認為是違反了相關規范和準則,從而導致其執業資格受到質疑或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1、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2、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律師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2016年3月,由于Z律師未妥善保管案卷材料致使犯罪嫌疑人親友查閱了案卷材料,并對查閱過程進行錄像,造成舉報人信息泄漏,W市司法局給予Z律師停止執業四個月的行政處罰。
3、行業處罰: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三十七條規定: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于本案辯護以外的其他用途。
2018年11月,由于某律師沒有嚴格保管案件卷宗材料,致使相關案件信息被透露,并在一定范圍內散播,L市律師協會給予該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2019年8月,由于某律師將案卷信息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親友提供,造成案件信息泄露,W市律師協會給予該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總結:
刑事律師在處理案卷材料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和職業規范,確保信息的安全與保密,不給親屬查看或復印閱卷內容,也是出于對防止證據泄露、維護司法公正的考慮。
當事人、家屬與律師協同努力,才能共同維護刑事訴訟的公平、公正、公開,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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