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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國家公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權對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一類案件。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當事人的意志占據主導地位,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撤訴、起訴、以及訴訟請求的多少、可以選擇由哪些被告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可是刑事案件則不同,一旦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那么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查辦。如果被害人說我不告了,請公安機關放了犯罪嫌疑人。不好意思,這樣說一點用也沒有,一旦開始偵查,案件則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這是因為刑事案件侵害不僅僅是被害人一個人的法益,還會侵害社會公共的法益。但是今天咱們所說的兩類刑事案件卻是個例外,當事人之間可以私了,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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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是自訴案件。刑事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公訴案件,一類是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權力機關進行偵查提起起訴的,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公訴案件。還有一類是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是由當事人自己直接向法院立案起訴的案件。目前常見的自訴案件有重婚罪、遺棄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等。自訴案件屬于告訴才受理的案件也就是說除非受害人自己拿著證據到法院去立案,公安機是不會主動干預。自訴罪名很多都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其中的愛恨情仇交織估計只會有當事人自己能夠厘清,公權力過多干預家務事不見的是好事。對于這類案件即使當事人到法院立案了,原被告如果能夠和解,就可以私了,法院也不會繼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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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是尚未定罪的案件。這類案件公安機關雖然已經立案,但是經過偵查以后尚未定罪的。如果被害人能夠證明這個案件屬于輕微的刑事案件,且受害人受傷也不嚴重的,屬于一般的侵害健康權的案件,屬于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這個時候當事人之間可以私了,公安機關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這個除了受害人的當事人的證明外,主要還是得公安機關進行把關。但是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公安機關立案尤其是進行了拘留或者逮捕了,一般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畢竟我國現在刑事訴訟無罪辯護率是不高的。如果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是要進行國家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