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只有在庭審中才能有效地開展辯護,從而忽視了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未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究竟能夠做些什么呢?

偵查階段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1.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3.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審查起訴階段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1.對于案件相關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等材料,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

2.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及與其通信,對于與案件有關材料,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

3.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4.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或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或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5.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6.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審判階段

1.審查案件是否屬于受案法院管轄,如發現法院管轄不當,有權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請求退案或移送;

2.有權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有權在發現缺少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時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有權會見被告及聽取被告對該案的陳述和辯解,核實案情和相關證據材料;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以及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同時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羈押及了解被告人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傷害;

4.代理律師可依法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律師所代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5.一審判決后,律師有權在上訴期間會見被告人刑事案件系列篇3 | 刑事案件各階段,律師能夠做些什么?,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并為被告人提供相關法律幫助;

6.辯護律師可以應被告人相關要求協助被告人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7.二審階段被告人辯護律師可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會見被告人以及調查取證;

8.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一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作為辯護人,律師將永遠堅定地、忠實地履行律師應盡的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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