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有什么不同?
“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有什么不同?”這是法律系新生常提出的問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下一階段我的寫作計劃是刑事訴訟法,準備寫60篇文章?!缎淌略V訟法和刑法有什么不同?》作為這一單元的開場白。
《刑法》是實體法,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行為如何處罰。
《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涉及具體罪名,它規定了在對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和律師應該怎么做,不應該怎么做。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分為五編,290條。
第一編總則
規定的是: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刑事案件的管轄;辦案人員的回避制度;律師辯護制度、代理制度;證據制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制措施(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制度);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送達法律文書制度、期間制度等。
總則部分修改的亮點是:
1、把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和財產權定為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
2、從犯罪嫌疑人被偵查開始,律師就可以參與辯護。
3.律師有權利請求辦案人員回避。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辦案機關批準。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得監聽、監視。
6.嚴格限制政府秘密抓人。
7.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為非法證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有什么不同?,予以排除。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程序
這一篇規定的內容是:什么機關有權力對犯罪行為立案和偵查;偵查機關應當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如何詢問證人??彬?、檢查制度,搜查制度,扣押制度,鑒定制度。通緝制度。偵查期限制度,以及偵查終結后對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的財產如何處理。
這一篇的修改亮點點是:
1.明確了詢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必須在法定的地點進行;
2.規定了詢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制度;
3.對扣押犯罪嫌疑人財產嚴格予以限制;
4.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鑒定結論是否作為定案依據,要在控辯雙方辯論后由法官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技術偵查措施納入法律規范;
6.偵查終結后,是否移送檢察院起訴,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7.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移送情況及時通知律師;
8.律師有權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起訴發表意見。
9.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編審判程序
這一編的內容包括:審判組織的組成;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這一編的修改亮點是:
1.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2.對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進一步作出規定。規定了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處罰。
3.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4.律師可以申請法庭通州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反駁控方出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鑒定意見。
5.嚴格規定了法院的辦案期限。
6.進一步明確了簡易程序的適應條件;
7.擴大了二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的范圍;
8.對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予以限制;
9.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10.明確對申訴案件發動再審的條件。
第四編執行程序
這一篇的內容包括:死刑的執行程序、死緩的執行程序、無期徒刑的程序、有期徒刑的程序、拘役執行程序、管制執行程序、剝奪政治權利執行程序,罰金執行程序。
這一篇的修正亮點是:
1.明確了監外執行的條件和限制。
2.規定了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制度。
新增加第五編特別程序
這一編包括: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強制醫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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