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條件是什么(犯罪嫌疑人要求會見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字偵查階段起,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維護其合法權益。那么律師怎么會見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手續?律師會見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請大家詳細閱讀下文。
律師怎么會見犯罪嫌疑人?
(一)公安階段律師會見手續
1、事務所的《會見申請表》;
2、填好申請表,首先讓主辦民警簽字,然后讓案件所在部門的主管簽字,縣級公安局的一般是大隊長簽字;
3、然后到公安局法制科審批,出具《安排會見通知書》;
4、規定之日到看守所會見,在窗口出具《安排會見通知書》、《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兩名律師及《律師執業證》、《委托書》。
(二)檢察院階段律師會見手續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需要以下手續:
1、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
2、兩名律師以及《律師執業證》;
3、《委托書》;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三)法院階段律師會見手續
1、檢察院的《起訴書》或《刑事判決書》
2、兩名律師以及《律師執業證》;
3、《委托書》;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法院階段只要具備以上手續,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
《律師法》規定的會見手續和司法實務中的會見手續有所不同,希望以后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律師執業環境能有所改善。
律師會見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1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1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法發【2007】11號
13.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聘請律師或者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的,偵查機關應當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以及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律師發現有刑訊逼供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反映.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1999〕1號
第一百四十五條 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或者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并將告知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人民檢察院安排會見時間時,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決定不派員在場的,應當出具同意會見證明。受委托的律師憑人民檢察院的同意會見證明或者由人民檢察院派員陪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本規則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五)《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
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自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關押場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師。
2.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的,由偵查部門指定專人接收律師要求會見的材料,辦理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有關事宜,并記錄備查。
3.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48小時內安排會見。
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5日內安排會見。
5.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后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開具《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并安排會見。不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開具《不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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