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途徑生產銷售假藥罪應該怎樣判刑?

根據《刑法》第141條第1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應該怎樣認定?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于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不法分子為了一己私利,不顧他人的人身生命安全,違反法律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導致不知情的人購買,導致身體受到了損害,這種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行為必須嚴懲,我國的法律上對于這種犯罪行為的處罰標準也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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