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一個相對更有效的重要途徑

刑事申訴立案難,改判更難。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也是法律人的共識。刑事律師就有更深刻的體會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于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通常的申訴途徑就是向原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但是,如果沒有法定事由,即使立案了,也會毫無懸念地收到一份“駁回”申訴的裁定書。這種情況,不能說律師不盡力,而是有一種常態的現象:駁回易,改判難。

為什么會這樣?

一個人要承認自己錯了,一般是很難的,非常難。這是人性。

讓法院,尤其是原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承認自己的判決、裁定錯了。這得多大的力量、多大的勇氣、多大的智慧、多大的胸懷等等才能促成啊!

但是,通過另一個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情況就不一樣了。至少,如果原生效判決、裁定有錯,也不是檢察院的錯。糾正別人的錯誤,要遠比糾正自己的錯誤更容易接受。

誠然,向檢察機關而不是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相對能提高申訴的成功率,但真正最終能使得申訴成功的不在于換了一家機關提起,而是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本身,有沒有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綜合全案證據,能否排除合理懷疑,法律適用是否錯誤,審理本案的法官有沒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程序上有沒有違法,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受托參與申訴的律師作深入細致的分析、研判,正確地提出可行的申訴理由,才能有效提高申訴成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