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定標準必須執行嗎?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定標準必須要嚴格執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中央垂直領導機關的處罰權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不得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規則是什么?

1、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2、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3、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確屬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退回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依法處理。

4、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但上一級行政機關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主體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對所管轄的處罰案件,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6、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證人、關系人不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可委托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關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有義務協助。

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自由裁定標準各省市地區都必須要嚴格的執行,這是我國法律中明確作出規定的內容。國家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必須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的自由裁定標準,這對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