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殺人罪刑期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1、故意殺人罪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故意殺人罪情節輕重的認定:

(1)被告人的主觀惡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是否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犯罪動機是否卑劣等。

(2)殺人手段

如以特別殘忍手段殺人,則通常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

(3)犯罪后果

如導致二人以上死亡的嚴重后果,通常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

(4)社會評價

被害方及社會公眾特別是當地群眾對被告人行為作出的社會評價。

二、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表現為什么?

1、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2、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因此也就不在于故意,而在于“殺人的故意”和“傷害的故意”。

一般情況下,這兩種狀態都很容易區分,比如謀殺案中的傷害行為一般都存在殺人的目的,也造成了死亡的結果;又比如打架斗毆中的傷害行為,大部分都是為了發泄,不存在殺人目的,因此為故意傷害。

三、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1、區別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本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的公民,是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據規定,此種刑事處罰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開始計算。若是對故意殺人罪刑期還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