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自由標準是什么
一、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自由標準是什么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圖報復;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合乎人們的正常思維,是出于一個正常人的通常考慮而做出的行為。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僅為正當目的,是針對非正當目的而言的。非正當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慮。“私利”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可分為“直接私利”和“間接私利”兩種。“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直接能給行為人帶來經濟上或政治上的好處;“間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雖然不能直接給行為人帶來好處,但是卻能給行為人帶來未來的、可期待的經濟利益或政治利益。如當事人違法事實輕微,卻被處以最高額的處罰,顯屬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有它的價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如果偏離乃至離法的目的,必然導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權也就成了個人私利、圖報復的工具了。如為罰款而罰款,為完成罰款任務而執法,既屬此種情形。
二、自由裁量權的分類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因此通過上述內容的了解就可以知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是什么樣的以及自由裁量權的分類有哪些,在實際生活中,其實遇到類似的情況也是比較多的,比如違反了相關的生產法的情況剛開始都會讓其有整改的機會,如果繼續不改的話才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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