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量標準是固定的嗎?
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量標準是固定的嗎?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量標準并不是固定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中央垂直領導機關的處罰權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不得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范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范圍:
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準,可暫緩或分期繳納。
三、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原則是什么?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來進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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