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判拘役收監嗎?
一、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判拘役收監嗎?
取保候審后判拘役六個月,如果是適用緩刑,不用收監;如果不適用緩刑,要收監,但之前被關押的期限要算入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8、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證據不足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檢察院不批捕,應給予取保候審,繼續進行偵查(而不是補充偵查)。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限為一年,在一年內如果辦案單位收集到了新的證據,可以隨時提請檢察院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在一年內辦案單位沒有取得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就要撤銷案件,或者轉為監視居住繼續偵查。
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到時還沒有新的證據,辦案單位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撤銷案件或者繼續偵查。
在取得新的證據后,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新的強制措施,直接向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的變更,在偵查中只要犯罪的事實存在,那么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判決了之后是否需要收監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一般對于當事人判緩刑或者是犯罪人員屬于未成年那么是可以不用進行收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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